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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内蒙古村官考试申论热点 户籍改革

发布:2015-05-26 00:00:00 字号: | |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
 户籍改革,中央早就做出了重要部署,现在最需要的是加速改革进程,有效突破各种形式“中梗阻”,打通“最后一公里”
  5月7日,25岁的新乡小伙王超杰在青海打工时,突遇工友落水,为了救出东北工友,王超杰不幸落水牺牲。让人心寒的是,“同命不同价”的闹剧再次上演:王超杰和另外一位救人牺牲的工友,因身份不同,赔偿标准也不同。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,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,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,根据农民收入来核算,只能赔偿19万多。(5月24日河南电视台)
  既然人是生而平等的,为何人的生命却被区别定价?虽然,赔偿只是一种事后弥补,再多金钱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;但是,一定程度上,经济赔偿可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,对逝者亲人的抚慰,这种尊重和抚慰取决于赔偿政策与赔偿数额。所以,当两个宝贵生命因为见义勇为的壮举而消逝时,必须通过应有赔偿体现出对这两个生命的尊重,以及对逝者亲人的补偿:在赔偿过程中,赔偿的态度应该是积极的,赔偿的数额应该是相同的;在见义勇为的壮举上,这两个生命都值得敬佩,他们的行为没有什么农村和城市之分。
  遗憾的是,生而平等这个常识,在现实中经常被冲击得狼狈不堪。尽管,没有人会否认农村人和城市人的生命一样宝贵,农村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和城市人的见义勇为并没有什么不同;但是,落实到赔偿层面上,赔偿金却会有所差异。这是因为,城市人的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核算的;农村人的赔偿是按照农村农民收入核算的。无论作为个人,他们本该、本可以在未来有怎样的发展和前途,对于赔偿金的设计来说,他们已经被分出三六九等。这样的划分让赔偿变得简单容易操作,但是也在深深伤害着公众,间接传递着歧视。因为,这种划分已经预先把人看成是不平等的群体。
  有人会谴责作出区别对待的施工方,他们为何就不能一视同仁,对见义勇为者作出同等赔偿?施工方可以如公众期待的那样做,但施工方也可以将问题推给制度安排。他们可以找出相关规定,指出赔偿金的核算是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,他们会说自己在按制度办事。此时,施工方怎么做就似乎不是一个法律问题,而是一个道德问题。
  有人期待社会可以对见义勇为者作出兜底性的奖励——不问其身份和户籍,给予同样的奖励。如果可以做到这一点,至少人们还可以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和公平。当然,这种同样的奖励应该是就高不就低的——即使见义勇为者是农村人,对其奖励也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核算,与城镇人口看齐。这种同等待遇可以给人以公平感,激发人们见义勇为的热情。否则,一旦面临需要见义勇为的情形,农村人会说,让城市人去见义勇为吧,他们的命更值钱!这种同等赔偿并不会增加核算的难度,对于社会来说,也完全可以负担得起。问题的关键是,我们对生而平等的观念有没有贯彻到具体工作中。
  户籍本来只是身份证明,但是因为户籍上面附加着诸多福利和保障,户籍也就变得价值不等。这种价格差异,体现在个人从生到死的全部过程。所谓“同命不同价”,不过是户籍差异在赔偿金上的体现。
  因此,要想真正消除“同命不同价”的尴尬,就必须看到造成这种尴尬产生的深层成因,不是作出简单的道德评价,也不是回避问题,而应当从户籍改革出发,剥离户籍所承载的福利和待遇,让户籍回归到身份证明的属性,而不再是权利的载体和象征。摆脱现有户籍束缚,实现权利的均等化。
  其实,户籍改革,中央早就做出了重要部署,现在最需要的是加速改革进程,有效突破各种形式“中梗阻”,打通“最后一公里”。日前,国务院发出通知部署重点督查,确保重大政策措施落地生根,希望这次督查春风也让户籍改革提提速,使人民群众有更多改革“获得感”,也让类似“同命不同价”的尴尬尽快成为历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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